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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校外境内自然人劳务费报销新规的通知

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26-10-30

各学院、各部门、各位老师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2026年第28号公告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要求,自2026年11月1日起,学校向校外个人支付劳务费,区分劳务类型执行差异化增值税管理规则。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仍由学校按原规定预扣预缴;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与个人所得税分别处理,互不替代,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缴纳。

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,防范涉税风险,规范校外自然人劳务费报销、付款流程,现将有关业务要求通知如下。

一、报销要求

单次(日)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大于等于1000元的,须取得合规增值税发票方可报销。

该发票由劳务提供者本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承担、缴纳相应税费。

二、发票要求

1.增值税应税劳务申报发放金额大于等于1000元的,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,由劳务提供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,并以发票作为申报发放依据;

2.增值税应税劳务申报发放金额1000元以下的,不作票据强制要求,可按小额零星业务,上传《云南大学酬金发放清单》附件即可办理报销,附件上详细说明工作时间、工作量和具体工作内容;

3.严禁拆单申报、拆分发放,不得通过拆分同一笔劳务报酬、分次申报的方式规避起征点和发票管理要求,如拆单申报、拆分发放,由此产生的涉税风险、滞纳金等,由经办人和劳务提供者承担。

三、常见应税劳务类型参考

以下常见劳务均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,达到起征点时应取得发票:

劳务类型

常见场景

研发服务

实验指导、分析测试、质量检测等

软件服务

委托个人开发软件等

设计服务

创意设计、新媒体原创内容制作等

咨询服务

专家咨询、项目评审、论文评审、政策咨询、方案论证等

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制作服务

宣传片制作、教学视频拍摄剪辑、纪录片制作、动画制作等

文化服务

艺术团外聘指导课时等

教育服务

专家讲座、讲课、培训授课、命题、监考、阅卷、答辩等

四、发票取得方式

方式一:劳务提供者自行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

为加快报销进度,经办人可提前提醒校外劳务提供者在“电子税务局”APP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,开票时请务必核对购买方信息,发票购买方名称必须为“云南大学”,纳税人识别号:125300004312032649,请提醒开票时核对抬头信息。

方式二: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

不便于线上代开的,劳务提供者可携带身份证明及业务合同(协议)等资料,至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。

发票及税费由劳务提供者自行取得、自行缴纳。

五、时间节点须知

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新规。

六、常见问题解答

Q1:单次(日)劳务费金额950元,需要开票吗?

A:不需要。劳务费金额未超过1000的,不作票据强制要求。

Q2:超过1000元的劳务费,发票谁去开?

A:由劳务提供者本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,并自行承担、缴纳相应税费。

Q3:发票抬头开错可以报销吗?

A:不可以。发票购买方名称必须为"云南大学",纳税人识别号为125300004312032649,请务必核对准确后提交。

Q4:同一笔劳务,能否拆分多笔低于1000元申报报销?

A:不可以。严禁拆单、拆分发放,以拆分方式规避起征点和发票管理要求的,如拆单申报、拆分发放,由此产生的涉税风险、滞纳金等,由经办人和劳务提供者承担。

Q5:个人所得税还需要代扣吗?

A:需要。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仍由学校按税法规定预扣预缴,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分别处理,互不替代。


温馨提醒

1.涉及大于等于1000元劳务费的,请各经办师生提前与校外人员沟通开票、缴税事宜,避免因材料不全造成报销退回,影响付款进度。

2.因涉及个人缴纳税款及报销附件调整,请务必严格遵照时限要求办理,避免影响款项支付。

3.规范报销,依法纳税,感谢各位师生员工的配合与支持。



财务处  

2026年10月30日